第4章 二節主力艦的解體和替換
(略)
第四部分定義
關于本條約中涉及的名詞之意義解釋。
主力艦:
未來建造的主力艦,其定義為:用來進行戰鬥的艦船,其排水量超過10000噸,或主炮口徑超過8英寸(二百毫米)。
标準排水量:
即艦船的标準排水量。為該艦建造完畢後,搭載人員、動力系統可操作、搭載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器、彈藥、乘員所用之全部物資與淡水、混裝儲備和用于作戰的一切裝備,但不包括額外的燃料、食物與淡水。
本條約中的“噸”,除特別表明“英噸”的場合外,一律指折合1000公斤的噸。
現有的已建成艦船,其排水量噸位衡量标準将與其本國目前的度量衡系統一致。但是,今後任何一國以公噸為标準所聲明的排水量依據本條約将被認為是噸。
今後建成的艦船,排水量将以此為準。